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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改革并非就是涨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既要调整其产品价格体系,理顺不合理的比价,该升的升,该降的降。又要健全其价格管理体制,即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以充分反映资源的稀缺性,抑制资源开发和使用的浪费现象
近来,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再次触动社会的敏感神经,再次成为决策层、企业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成为公众街头巷议的热门话题。
资源问题对于迅速发展的中国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目前,中国石油消费的绝对量居世界第二,消费增量名列世界第一。国际能源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将对我国产生一定影响。另据统计,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
“水荒”、“油荒”、“电荒”等之所以发生,除了需求扩大造成短缺,以及国际因素影响之外,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是深层原因之一。抛弃高消耗、高污染的经营方式和发展模式,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具有重要性、必然性。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更具紧迫性。但必然的,改革存在许多必须思考和解决的深层问题,需要诸多必要的配套措施。
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调整资源性产品价格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用资源总量控制及定额管理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资源节约机制,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通过价格机制有效配置资源,诱导节能降耗、激励技术创新,并通过价格机制调节利益分配。
价格改革并非就是涨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既要调整其产品价格体系,理顺不合理的比价,该升的升,该降的降。又要健全其价格管理体制,即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以充分反映资源的稀缺性,抑制资源开发和使用中的浪费现象。长期来看,大多数资源的价格具有下降趋势,虽然有些资源属不可再生资源,但其存在替代品。技术变革与新发明产生的降价效应会部分抵消稀缺、消耗产生的涨价效应。
资源性产品如何定价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自然资源经济学将资源划分为可分拨和不可分拨资源。前者指厂商或消费者能够获得其全部经济价值的资源,如森林和石油、天然气之类的矿产资源。在运行良好的竞争性市场中,这类资源可在市场上被有效标价和配置。此种情况,政府需要供给制度、规则,无须亲自定价。而后者相反,属一种具有外部性的资源,如:鱼群、空气质量、山麓美景、气候等,存在市场失灵的可能性,可实行政府定价或价格规制。西方国家采取的“福利性”定价、“公正报酬率”定价、“价格上限制”定价、分级定价等方法具有参考价值。
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谁应受益,可以说是社会大众最为关心的问题。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是利益的调整,应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确保改革的最终目标是社会福利的增进与改善,不能仅使资源垄断型行业独享成果。这决定了改革能否获得社会的广泛支持,决定改革的成败,也是衡量改革正确与否的重要标志。
那么,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中政府应发挥什么作用?市场失灵理论、宏观调控理论、法治经济理论从不同角度论述了政府在价格改革中的重要作用。笔者以为,以下工作尤为迫切、重要:
首先,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尤其是成本监审法规。其次,强化对资源性垄断行业的成本、利润、价格的监控。建立健全价格监管机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再次,建立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服务机制,包括价格信息发布、行业组织引导、价格诚信建设;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规范其行为,使其发挥价格自律作用。还有,建立健全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对垄断性行业中可开展竞争的部分,应引进竞争机制;对完全自然垄断部分,应实行“价格上限制”,以激励企业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积极创新。最后,建[FS:PAGE]立规范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听证制度。使信息公开,使民众知情、参与、理解、支持,也可使改革措施更具科学性、可行性。
此外,作为政府,应把握价格改革的节奏、力度和契机,坚持大目标与小步快走相结合,防止公众预期恶化,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吴迎新)( 责任编辑:管理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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