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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绿色金融是我国继续深化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至于如何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助力绿色低碳发展,记者专门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郭新明告诉记者,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是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举措。
绿色金融体系需关注这些领域
郭新明坦言,立足新发展阶段、对照新发展目标,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领域。
其一,货币政策与审慎管理在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方面仍大有可为。目前,人民银行正在着手修订《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将传统化石能源的生产、消费类项目移出支持范围,增加气候友好型项目。同时,货币政策工具和审慎管理框架在强化对低碳投融资的引导和激励方面仍有较大的政策空间,需结合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好政策的规划与设计,提升绿色金融市场的内在吸引力,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发展领域倾斜,增强金融体系管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的能力。
其二,地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深度和广度有待拓展。从全国范围来看,北京、深圳、江苏宜兴等非试点地区分别在绿色资产交易、地方金融立法、制定电线电缆行业和环保装备制造业行业绿色标准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各地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热情很高,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增量扩面亟待进一步提速。与此同时,试验区建设应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等重要战略部署,动态调整、补充丰富改革任务,进一步提升试验区经验向全国复制推广的速度与质效。
其三,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碳市场金融化程度总体偏低,虽有金融机构陆续开发了跨境碳资产回购、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碳债券、碳基金等产品,但多为示范性质,在首单交易后较难进一步推广;且流动性较弱、专业化投资者群体不发达、缺乏长期资金支持、区域发展不均衡等现象突出,控排企业的碳资产管理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
其四,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框架亟待完善。披露主体主要集中于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行业和领域,覆盖范围较为有限;披露内容多是环境政策、方针、理念等方面的定性描述,难以充分反映碳中和的要求,尤其是尚未对大部分企业披露碳排放和碳足迹信息提出强制性要求;披露标准并不统一,企业和行业间环境信息披露形式、内容、频率、流程等方面的可比性不高;有关信息披露成本分担机制的实践十分有限,且法律规定大多是针对企业在污染形成后的事后惩戒和处罚,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议以点带面,全面深化绿色金融改革
基于以上原因,郭新明提出五方面建议。首先是以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为宗旨,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例如,将符合条件的绿色资产纳入商业银行向央行借款的合格抵押品范围,表现较好、持有高质量绿色资产的银行可以向央行借取较低成本的资金。
其次是以点带面,全面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可推动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增量扩面。加大激励力度,适时增加全国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数量,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等参与绿色金融改革、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积极性。
再次是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构建多层次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可扩大绿色债券发行量,积极支持企业及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机构投资者提高绿色债券认购占比。鼓励可持续投资理念,吸引更多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产品,不断壮大绿色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
第四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碳市场建设。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研究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五是完善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框架,建立强制性、市场化、法制化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全国环境信息统一披露平台和环境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覆盖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企业环境相关信息数据,实现共享、管理、考核等线上服务。优化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激励约束机制,视披露质量引入追责处罚或财税奖励等措施,并探索构建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成本分担机制。( 责任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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